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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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之前取走货款业主起诉债务人被驳回
朱泽军

  近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离职前取走业主应收的机动车维修费,业主起诉客户索要维修费的案件。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这名已经离职的职工其昔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谢某要求客户给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谢某是宁波一家机动车维修经营部业主,包某是维修经营部内的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底,家住宁波市鄞州区的黄女士驾驶私家车到谢某开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部修车。当时包某代表维修经营部与黄女士商定了汽车维修项目、维修期限和维修价格等全部事宜。数日之后,维修经营部将黄女士的私家车修理完毕,黄女士与包某约定,3000余元车辆维修费在10日内付清。10天期满,包某到黄女士住地取回了这笔维修费,但包某未将这笔收取的维修费交给维修经营部和业主谢某。一周之后,谢某因故将包某解聘,由于维修经营部认为黄女士至今尚未支付汽车维修费,于是向江东区法院起诉,要求黄女士支付3000余元车辆维修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包某代表谢某开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部与黄女士所达成的车辆维修事项,以及他此后上门向黄女士收取车辆维修费的行为,使黄女士有理由相信包某的行为代表机动车维修经营部,构成表见代理。现谢某再要求黄女士支付车辆维修费,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朱泽军)